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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化工二厂丁辛醇羰基合成系统驰放气回收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2021-11-08 阅读次数:


 
建设单位 大庆石化公司 建设单位地址 大庆石化公司化二厂界区内
建设单位联系人 王昌 联系电话 13394599821
项目简介 大庆石化公司化工二厂在丁辛醇装置老造气单元处新增一套弛放气装置,设计的弛放气装置回收能力与现有丁辛醇装置弛放气排放匹配,装置设计规模13000吨/年,操作时间8000小时/年。采用混合丁醛吸收、解吸和精馏技术回收弛放气中丙烯和丙烷。回收丙烯产品作为原料送至丁辛醇装置原料储罐,回收丙烷作为裂解料送至化工一厂裂解装置。
现场调查人 薛明 现场调查时间 2021.10.16
建设单位陪同人 徐仲琦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正丁醇、乙二醇、正丁醛、甲烷、丙烷
物理因素 噪声、高温、低温
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规定分类,本项目属于第三大类制造业中的第十三项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的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范畴,综合考虑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本次评价确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按照初步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了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切实保证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并做到了专款专用,做到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项目建设的“三同时”。本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经过上述多方面综合分析,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在保证现有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下,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建议
1、 建设单位应做好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级,根据分级结果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日常检测分级结果如有变动,应根据变动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规定分类,本项目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罐等容器类设备的检维修工作,在对这些存在密闭空间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时,应加强作业工人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要求做好监护和监测工作。
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的补充措施
1、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置的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便携式报警器、轴流风机、喷淋洗眼器等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2、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作业工人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管理,保证能够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发放,并培训和督促作业工人在工作中坚持正确佩戴。对噪声LPA检测结果≥85dB(A)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应为其发放防噪声耳塞或防噪声耳罩,加强管理,督促劳动者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补充本项目防毒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内容;
2、完善应急急救设施内容;
3、补充添加混合丁醛生产工艺流程,核实添加形式及人员接触情况;
4、补充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专篇建议落实内容;
5、完善职业病危害关键控制点内容;
6、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ZW-JB-2014-003要求,完善本控评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