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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庆石化公司化工区氨系统隐患治理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发布时间:2021-10-31 阅读次数:


 
建设单位 大庆石化公司 建设单位地址 大庆石化公司化工区界区内
建设单位联系人 王昌 联系电话 13394599821
项目简介 本项目改造涉及3个分厂5个车间,共8套氨系统,分别为化工二厂、化工三厂及化肥厂。
(一)化工二厂
1、丙烯腈联合车间丙烯腈装置氨系统
增设氨气吸收器,数量1台;
增设氨气浓度检测装置,数量6套;
更换阀门部分,数量6台;
2、丙烯腈联合车间丙酮氰醇装置冷冻站
增设氨气吸收器,数量1台;
氨压机房及罐区设氨气浓度检测装置,数量7套;
氨压机房、氨罐区增加电视监控系统,数量1套,摄像头2台;
更换安全阀,数量10台;
更换截止阀,数量60台;
更换部分氨管道保冷材料,数量1.36m³;
氨压机房西侧增加事故排风机,数量6台;
液氨罐、氨冷凝器刷防晒隔热涂料,数量7台;
(二)化工三厂
1、橡胶聚合联合车间一装置冷冻站
M-701ABC三台压缩加温度及振值测量仪各一套;
增设氨气吸收器,数量1台;
氨压机房设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事故风机联锁,数量3套;
储罐及冷凝器设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数量3套;
2、橡胶聚合联合车间二装置冷冻站
盐水泵电机增加温度、振值监控点并引入DCS系统,数量3套;
冰机室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原有)与事故风机联锁,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数量6套;
3、SAN车间冷冻站
在氨压机厂房设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数量4套,与事故风机联锁;氨罐区设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数量4套;
在氨压机厂房加排风系统,并与报警系统联锁;
在氨压机厂房及氨罐区设视频监控系统,数量1套,摄像头4台;
氨储罐区设围堰,24台设备增设静电接地;
(三)化肥厂
1、合成车间
合成车间氨压机厂房设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数量6套;
合成车间氨压机厂房增设9台事故风机,并与氨气检测报警联锁;
2、尿素车间
(1)尿素车间氨泵房增设7台事故风机,并与氨气检测报警联锁。
(2)氨水站及栈桥
在栈桥、界区、氨水罐(新增)增设摄像头3个;
增设1座装车岛,该装车岛设有1个液氨装车鹤位和1个氨水装车鹤位,氨水为自流装车,实现装车栈桥4个液氨装车鹤位和一个氨水装车鹤位,每个装车鹤位增设装车控制系统,实现自动控制装车;
更换原有氨水罐一台,并设液位报警系统;
在氨水站东北角增设逃生通道;
将原有氨水泵房内管道及设备拆除;
氨水栈桥周边无防洪排涝设施,增设三级防控;
液氨总线上加装紧急切断阀(DN150)1台;
新建氨水罐围堰,并移消防井一座,增设消防水炮3套;
栈桥设扩音对讲系统;
增设槽车泄压鹤位;
将原有卫生间移到栈桥东北侧休息室内;
现场调查人 薛明 现场调查时间 2021.7.12
建设单位陪同人 王洪旗、梁博、夏广军
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化学有害因素
物理因素 噪声
评价结论与建议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规定分类,本项目属于第三大类制造业中的第十三项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的C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范畴,综合考虑本项目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生产工艺流程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本次评价确定本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按照初步设计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了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切实保证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投入,并做到了专款专用,做到了职业病防护设施与项目建设的“三同时”。本项目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卫生学、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均符合国家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均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经过上述多方面综合分析,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在将来正常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在保证现有作业现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本报告提出的补充措施及建议下,本项目能够符合国家和地方对职业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建议
1、建设单位应做好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检测工作,并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级,根据分级结果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日常检测分级结果如有变动,应根据变动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 号规定分类,本项目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4、 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罐等容器类设备的检维修工作,在对这些存在密闭空间的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时,应加强作业工人严格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的要求做好监护和监测工作。
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的补充措施
1、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设置的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器、轴流风机、洗眼器等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2、本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50493-2019的要求,对安装位置及设置距离不符合要求的氨气气体探测器进行整改。氨气气体探测器探头应靠近释放源。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的设备区域内,氨气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释放源处于封闭厂房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式厂房内,氨气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2m;罐区氨气气体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4m;氨水站的装卸鹤位与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探测器的安装高度宜在释放源上方2.0m内。
3、本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日常的工作中加强对作业工人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和管理,保证能够按照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发放,并培训和督促作业工人在工作中坚持正确佩戴。对噪声LPA检测结果≥85dB(A)作业场所的劳动者应为其发放防噪声耳塞或防噪声耳罩,加强管理,督促劳动者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完善评价范围;
2、说明改造后岗位是否有变化,分析各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变化情况;
3、说明工程内容的现场核实情况,报告是否与现场一致,是否与设计相符。说明安全阀、风机、有毒气体报警器、视频监控系统调试、检验、检测情况;
4、给出定点噪声超标场所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说明及要求;
5、应用防噪声耳塞使用前及使用后的对比分析数据,说明在噪声超标的作业现场通过佩戴耳塞是否满足要;
6、补充说明本项目建设内容中风机安装的具体位置,报警器安装的具体位置及设置的距离是否满足标准的要求。